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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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應申請異動登記之義務人未辦理異動登記者,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義務人於十五日內辦理異動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或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異動登記,或經有關機關(構)依法公告後仍無人認領之車輛,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 前項繼承登記,義務人不能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汽車牌照受註銷處分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予登記註銷,除第一項因未辦理繼承之異動登記之情形外,應以汽車牌照註銷處分書通知汽車所有人,並將資料提供警察機關及稅捐機關。 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 經註銷牌照之汽車重行申領牌照時,應繳驗異動登記書或牌照註銷處分書及原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如係失竊註銷牌照車輛,並應繳驗向司法或警察機關領回車輛之證明,註銷時原牌照未繳回者,並應同時追繳。 第三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應申請異動登記之義務人未辦理異動登記者,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義務人於十五日內辦理異動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或經有關機關(構)依法公告後仍無人認領之車輛,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 汽車牌照受註銷處分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予登記註銷,除以汽車牌照註銷處分書通知汽車所有人外,並將資料提供警察機關及稅捐機關。 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 經註銷牌照之汽車重行申領牌照時,應繳驗異動登記書或牌照註銷處分書及原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如係失竊註銷牌照車輛,並應繳驗向司法或警察機關領回車輛之證明,註銷時原牌照未繳回者,並應同時追繳。
一、汽車所有人死亡,其繼承人常有疏於辦理繼承過戶登記之情形,為免因登記主體已不存在,滋生後續違規處分及稅費課徵之困擾,並課予繼承人儘速依規定辦理繼承之義務,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增列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過戶登記者,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 二、第一項之繼承登記,義務人或有不能如期辦理之情形,爰增列第二項,義務人得於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六個月,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第三項由現行第二項移列。汽車牌照受註銷處分者,公路監理機關應以汽車牌照註銷處分書通知汽車所有人,惟於第一項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前二項辦理異動登記致受註銷牌照之情形,汽車所有人業已死亡而無從通知,爰修正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