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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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配合貿易法規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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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 (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三、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辦理輸出保險之金融機構。 五、公司或商號。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前一年具有出進口實績。 三、前一年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 四、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 |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 (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三、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辦理輸出保險之金融機構。 五、公司或商號。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前一年出進口實績達二百萬美元以上。 三、前一年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 四、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紀錄。 |
鑒於廠商普遍反映原訂公司或商號「前一年出進口實績達二百萬美元以上」之門檻過高,爰修正放寬。另考量補助經費來自廠商繳交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本諸取之於廠商用之於廠商之原則,對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廠商方予補助,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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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之一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得申請之補助計畫種類,以第六條第二款之業務為限;其補助項目為場地租金。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不適用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四項及二十八條第三項與第四項之規定。 | 第八條之一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得申請之補助計畫種類,以第六條第二款之業務為限;其補助項目為場地租金。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不適用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四項及二十八條第三項與第四項之規定。 |
修正第二項,增列公司或商號不適用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或章程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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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 前項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之計算,不包括代理商。 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補助之差旅費,如攤位面積未達九十平方公尺者,不予補助;九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補助隨團工作人員一人。 第六條第三款團長及隨團工作人員差旅費之補助,除補助團長或隨團工作人員一人外,參展廠商十二家以上,且參團人員不少於十六人者,得增加補助隨團工作人員一人;團長得報乘商務座艙或相當艙位,隨團工作人員報乘經濟座艙。 補助對象參加國際展覽,申請補助之攤位面積未達九十平方公尺者,貿易局得酌減補助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展品體積較小。 二、攤位費特別昂貴。 三、拓展具潛力之新興市場。 四、參加財團法人或民間展覽公司籌組之國際展覽,該籌組參展之總攤位面積應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公尺。 第六條第四款所稱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來自三個國家或地區以上及一百人以上參加之會議,且外國人士占與會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或達五十人以上。 第六條第五款所稱國際經貿會議,指與會人員來自四個國家或地區以上,或三個國家或地區以上及三十人以上參加之會議。 參加國際經貿會議之差旅費或報名費,以補助二人為限,差旅費報乘經濟座艙。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第六條補助之印刷費,不包括會員名錄。 辦理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計畫,應於公設場地舉辦。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第六條第七款補助之計畫,不包括英語及日語初級班。 | 第九條 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 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補助之差旅費,如攤位面積未達九十平方公尺者,不予補助;九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補助隨團工作人員一人。 第六條第三款團長及隨團工作人員差旅費之補助,除補助團長或隨團工作人員一人外,參展廠商十二家以上,且參團人員不少於十六人者,得增加補助隨團工作人員一人;團長得報乘商務座艙或相當艙位,隨團工作人員報乘經濟座艙。 補助對象參加國際展覽,申請補助之攤位面積未達九十平方公尺者,貿易局得酌減補助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展品體積較小。 二、攤位費特別昂貴。 三、拓展具潛力之新興市場。 四、參加財團法人或民間展覽公司籌組之國際展覽,該籌組參展之總攤位面積應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公尺。 第六條第四款所稱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來自三個國家或地區以上及一百人以上參加之會議,且外國人士占與會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或達五十人以上。 第六條第五款所稱國際經貿會議,指與會人員來自四個國家或地區以上,或三個國家或地區以上及三十人以上參加之會議。 參加國際經貿會議之差旅費或報名費,以補助二人為限,差旅費報乘經濟座艙。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第六條補助之印刷費,不包括會員名錄。 辦理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計畫,應於公設場地舉辦。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第六條第七款補助之計畫,不包括英語及日語初級班。 |
一、國外直接參展廠商,不含代理商,為減少爭議,爰增訂第二項。
二、原第二項以下項次順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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