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簡肇棟
簡肇棟
郭榮宗
郭榮宗
黃仁杼
黃仁杼
翁金珠
翁金珠
高志鵬
高志鵬
林淑芬
林淑芬
邱議瑩
邱議瑩
薛凌
薛凌
陳瑩
陳瑩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毅
李俊毅
蘇震清
蘇震清
余天
余天
黃淑英
黃淑英
王幸男
王幸男
柯建銘
柯建銘
蔡同榮
蔡同榮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大眾運輸發展或重大建設需要,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 前項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之土地及建築物,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調整其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 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大眾運輸發展或重大建設需要,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 前項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之土地及建築物,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調整其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
一、新增本條第四項。 二、增訂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規範,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相關設備與設施之設置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