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本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水利署通過決議第(十九)案(「允許地方政府以『公共造產』方式疏濬中央管河川兼採砂石,建議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一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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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