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黃義交
黃義交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黃昭順
黃昭順
賴士葆
賴士葆
趙麗雲
趙麗雲
王進士
王進士
張慶忠
張慶忠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淑蕾
羅淑蕾
侯彩鳳
侯彩鳳
馬文君
馬文君
周守訓
周守訓
許添財
許添財
帥化民
帥化民
陳淑慧
陳淑慧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朱鳳芝
朱鳳芝
洪秀柱
洪秀柱
郭素春
郭素春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昇
吳育昇
蔣孝嚴
蔣孝嚴
劉盛良
劉盛良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核能安全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增設第九款,於行政院轄下增設二級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主掌國內核能政策規劃、核能安全管制、輻射安全管理以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等專業性業務,保障國人生命安全免受核災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