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顯耀
張顯耀
費鴻泰
費鴻泰
郭素春
郭素春
蔣孝嚴
蔣孝嚴
趙麗雲
趙麗雲
江玲君
江玲君
蔣乃辛
蔣乃辛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淑蕾
羅淑蕾
蔡正元
蔡正元
吳清池
吳清池
翁重鈞
翁重鈞
盧秀燕
盧秀燕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根德
陳根德
吳育昇
吳育昇
盧嘉辰
盧嘉辰
紀國棟
紀國棟
蔡錦隆
蔡錦隆
黃義交
黃義交
江義雄
江義雄
陳淑慧
陳淑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 二、有鑑於現今社會酒後駕車肇事案例日益遽增,且與其他法例裁罰相比,該法條裁罰已屬過輕,如此恐無法有效達到警示與嚇阻作用。爰提案提高罰則,達成社會期待。 三、新增本條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爰提案加重其刑,以符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