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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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
二、有鑑於現今社會酒後駕車肇事案例日益遽增,且與其他法例裁罰相比,該法條裁罰已屬過輕,如此恐無法有效達到警示與嚇阻作用。爰提案提高罰則,達成社會期待。
三、新增本條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爰提案加重其刑,以符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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