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顯耀
張顯耀
紀國棟
紀國棟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趙麗雲
趙麗雲
丁守中
丁守中
張嘉郡
張嘉郡
蔡正元
蔡正元
侯彩鳳
侯彩鳳
徐少萍
徐少萍
朱鳳芝
朱鳳芝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昇
吳育昇
蔡錦隆
蔡錦隆
蔣孝嚴
蔣孝嚴
郭素春
郭素春
吳清池
吳清池
洪秀柱
洪秀柱
江義雄
江義雄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建榮
林建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圈養之野生動物之動物保護狀況,適用動物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增列有關圈養之野生動物之動物保護狀況,適用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將動物園與學術機構所飼養的野生動物納入動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