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蔣孝嚴
蔣孝嚴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侯彩鳳
侯彩鳳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杰
陳杰
馬文君
馬文君
陳根德
陳根德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黃義交
黃義交
吳育昇
吳育昇
羅淑蕾
羅淑蕾
賴士葆
賴士葆
王進士
王進士
黃偉哲
黃偉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七條 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應於一周內進行檢驗,未於期限內進行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命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證。 第六十七條 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命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證。
一、修正第一項,增加汽車所有人未定期檢驗者之補檢期限。 二、對於未進行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之汽車所有人,給予當事人相當之期限,使有期間進行改善,讓當事人有自行改善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