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陳根德
陳根德
黃義交
黃義交
王進士
王進士
蔣孝嚴
蔣孝嚴
侯彩鳳
侯彩鳳
吳育昇
吳育昇
陳福海
陳福海
蔣乃辛
蔣乃辛
呂學樟
呂學樟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杰
陳杰
羅淑蕾
羅淑蕾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社會工作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一、社會工作師係指經通過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依社會工作師法請領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截至98年底,全國一般病床總病床數為98,875床,依據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全國將近有一千位社工人員於醫療機構中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