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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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並辦理內部反情報工作、情報工作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其機制設立、督察與調查事項、程序及其處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各情報機關前項工作成效實施督導。 | 第五條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辦理督察工作;其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
一、為使各情報機關督察工作內容明確化,並能著重於內部反情報工作,爰於第一項增列相關文字。
二、為使各情報機關能確實重視督察及內部反情報工作,爰增列第二項,賦予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各情報機關前項工作成效實施督導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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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情報人員應施予專業教育及訓練,其教育及訓練規定,由各情報機關定之。 情報協助人員應予以遴選、管理及教育訓練,其遴選、管理、教育訓練、報酬支給方式與標準,由各情報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關情報人員之專業教育,得經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後,辦理與軍事進修、深造教育相當之班隊,並比照授予相同等級之軍事學資。 | 第二十三條 情報人員應施予專業教育及訓練,其教育及訓練規定,由各情報機關定之。 情報協助人員應予以遴選、管理及教育訓練,其遴選、管理、教育訓練、報酬支給方式與標準,由各情報機關定之。 |
一、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僅軍事學校始得辦理軍事教育並授予「軍事學資」;本條文第一項雖已授權情報機關辦理軍文職情報人員教育訓練,惟未明確律定國家安全局得辦理軍事教育及比照授予軍事學資。
二、為切合實際現況,爰增列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得辦理有關軍事教育之依據,以利軍職人員參加主管機關實施之情報教育訓練,得比照授予相當軍事學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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