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郁方
林郁方
廖婉汝
廖婉汝
劉盛良
劉盛良
丁守中
丁守中
洪秀柱
洪秀柱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潘維剛
潘維剛
趙麗雲
趙麗雲
李明星
李明星
蔡錦隆
蔡錦隆
陳杰
陳杰
吳清池
吳清池
張嘉郡
張嘉郡
孫大千
孫大千
曹爾忠
曹爾忠
盧秀燕
盧秀燕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林建榮
林建榮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昇
吳育昇
蔣孝嚴
蔣孝嚴
翁重鈞
翁重鈞
侯彩鳳
侯彩鳳
顏清標
顏清標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滄敏
林滄敏
江義雄
江義雄
郭素春
郭素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並辦理內部反情報工作、情報工作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其機制設立、督察與調查事項、程序及其處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各情報機關前項工作成效實施督導。 第五條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辦理督察工作;其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一、為使各情報機關督察工作內容明確化,並能著重於內部反情報工作,爰於第一項增列相關文字。 二、為使各情報機關能確實重視督察及內部反情報工作,爰增列第二項,賦予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各情報機關前項工作成效實施督導之責。
第二十三條 情報人員應施予專業教育及訓練,其教育及訓練規定,由各情報機關定之。 情報協助人員應予以遴選、管理及教育訓練,其遴選、管理、教育訓練、報酬支給方式與標準,由各情報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關情報人員之專業教育,得經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後,辦理與軍事進修、深造教育相當之班隊,並比照授予相同等級之軍事學資。 第二十三條 情報人員應施予專業教育及訓練,其教育及訓練規定,由各情報機關定之。 情報協助人員應予以遴選、管理及教育訓練,其遴選、管理、教育訓練、報酬支給方式與標準,由各情報機關定之。
一、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僅軍事學校始得辦理軍事教育並授予「軍事學資」;本條文第一項雖已授權情報機關辦理軍文職情報人員教育訓練,惟未明確律定國家安全局得辦理軍事教育及比照授予軍事學資。 二、為切合實際現況,爰增列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得辦理有關軍事教育之依據,以利軍職人員參加主管機關實施之情報教育訓練,得比照授予相當軍事學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