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科技部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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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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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名稱: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名稱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