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草案」、「衛生福利部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21人擬具「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委員侯彩鳳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第六條」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法施行前,本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署之職務為限。 本法施行前,本署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本署原聘(僱)用占缺之約聘(僱)人員及原僱用之業務助理,於本法施行後,均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惟業務助理管理辦法、薪資級距及相關福利制度,於本法施行後,應比照約僱人員辦理。爾後,約僱人員與業務助理之薪資待遇及相關福利制度,若與行政部門公布之辦法有所牴觸時,應擇優認定。全國軍公教待遇調整時,約僱人員及業務助理應比照辦理。 本法施行前,本署原進用之駐衛警,其薪津、退職、資遣等依各機關團體學校駐衛警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薪津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津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本法施行前,本署原正式編制內之工級人員,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繼續僱用,有關比照支領餉給事項依該要點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餉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第一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第六條 本法施行前,本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局之職務為限。 本法施行前,本局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本局原聘(僱)用占缺之約聘(僱)人員及原僱用之業務助理,於本法施行後,均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本局原進用之駐衛警,其薪津、退職、資遣等依各機關團體學校駐衛警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薪津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津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本法施行前,本局原正式編制內之工級人員,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繼續僱用,有關比照支領餉給事項依該要點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餉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第一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現行條文第四項內容部分修正,理由如下: 一、其所稱約聘僱人員係指健保局改制前,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七條規定,於本機關總員額百分之十五以內聘僱用人員。 二、健保局係民國八十四年開辦健保業務,因初期規劃之人力不足以應付龐大的健保作業,為期健保業務能儘速上路,故委託青輔會比照國家考試對外舉辦全國性招募,公開考試進用暫僱人員,與健保局內所有同仁共同承擔全國二千三百萬民眾健保相關業務。 三、因健保局員工總數長期超過法定員額編制上限,因而遭監察院糾正;人事行政局與監督預算查核的審計部,依職權要求健保局完成人員精簡計畫,以符合法律規定。故於民國八十九年依渠等「歷年考績」、「筆試」及「口試」將暫僱人員區分為「約僱人員」及「業務助理」。並於同年制定約僱人員薪資級距、管理辦法及各項福利,使其等同正職人員, 四、業務助理與約僱人員於健保開辦迄今即與一般正式公務人員一樣領有職章,同在一線為健保業務人員,並執行公權力,歷經十六載,已培具相關健保專業法規知能;其工作效率、穩定性及敬業表現同一般正式公務人員,具業務安定及專業延續的重要角色,實與一般行政機關只擔任重複性、機械性、非屬核心業務工作之臨時人員性質迥然不同。 五、然業務助理迄今卻延用民國八十四年制定之管理辦法及薪資級距,以致該等人員約支領最高四九五俸點已達多年,未來屆退休年齡仍有12至25年之遙,人生最精華階段均奉獻在健保局,惟薪級福利若無法獲得合理改善,影響業務助理權益甚鉅;除退休撫卹權益上的損失,更因為長期以來的同工不同酬,造成員工心理不平,工作士氣低落,已嚴重影響組織安定及為民服務品質。 六、健保局於99年1月1日起改制為行政機關後,無相關行政法規適以規範業務助理;鑑於本機關規劃辦理二代健保在即,渠等人員約計400人,於未來二代健保業務之推動,實為不可缺乏之助力;為求管理上的一致性及方便性,故將渠等之薪資待遇及相關福利制度比照約僱人員,於情於理應屬允當。 七、因健保局改制前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其約僱人員與業務助理亦應一併調整待遇,不應因改制而喪失該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