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紀國棟
紀國棟
盧秀燕
盧秀燕
蔡錦隆
蔡錦隆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江義雄
江義雄
吳清池
吳清池
蔣孝嚴
蔣孝嚴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朱鳳芝
朱鳳芝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周守訓
周守訓
李明星
李明星
呂學樟
呂學樟
黃志雄
黃志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原則,同一區域內之教師得另組同級之教育會,惟其名稱不得相同。 遇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區域內已立案之教育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合併或分立共存之。 第七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
一、為賦予團體更大自主空間,將以一會為限之規定鬆綁,放寬為以一會為原則,並增列但書關於名稱之規定。 二、增列第二項,保障已立案教師會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而有不利組織發展或會員權益受損之情事,並依國際公約規定賦予教師會團體自治權。
第八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教育會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 第八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另設辦事處。
基於尊重教育會自治自律原則,就團體設辦事處,修正放寬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行之即可,無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十三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 第十三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 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一、基於尊重團體自治之理念,放寬團體籌備成立規定,將第一項關於發起組織修改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刪除第二項。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結社自由精神,將原有教師會設立所召開之成立大會應通知主管機關並備案之規定刪除。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將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