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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紀國棟
蔡錦隆
楊瓊瓔
連署人
丁守中
江義雄
吳清池
蔣孝嚴
劉盛良
蔡正元
林明溱
朱鳳芝
張嘉郡
侯彩鳳
周守訓
林建榮
李明星
徐少萍
呂學樟
黃志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原則。同一區域內之同業得另組商業同業公會,惟名稱不得相同。 遇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區域內已立案之商業同業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合併或分立共存之。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一、鬆綁一會為限之規定 二、增列第九條第二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障現有商業團體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而有不利組織發展或會員權益受損之情事,並依國際公約規定賦予工業團體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