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紀國棟
紀國棟
楊瓊瓔
楊瓊瓔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周守訓
周守訓
林建榮
林建榮
李明星
李明星
呂學樟
呂學樟
黃志雄
黃志雄
江義雄
江義雄
吳清池
吳清池
蔣孝嚴
蔣孝嚴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朱鳳芝
朱鳳芝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丁守中
丁守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業團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工業團體會址以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為原則,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工業團體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設辦事處。 第六條 工業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工業團體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一、放寬對工業團體會址設立地點之管制。 二、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原則。同一區域內之同業得另組工業同業公會,惟名稱不得相同。 遇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區域內已立案之工業同業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合併或分立共存之。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一、鬆綁同一區域內一會為限之規定。 二、增列第九條第二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障現有工業團體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而有不利組織發展或會員權益受損之情事,並依國際公約規定賦予工業團體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