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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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配合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為十七歲。
第九百八十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九百八十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一、本條規定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其目的在杜絕早婚之弊害,以維護國家、民族之衛生健康。惟在現代社會中,現行條文對男女之最低結婚年齡作不同規定,有形式上之不平等,為消除形式上之歧視,容有為一致性規定之必要,以符合時代潮流,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二、鑑於各國風俗民情不同,對於法定最低結婚年齡,多斟酌該國之氣候、風土及習慣等情形,並考量道德、經濟及衛生等之需要,因此,各國有關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之限制並不一致,參考多數國家如澳洲婚姻法第十一條、法國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德國民法第二條及第一千三百零三條、荷蘭民法第三十一條、比利時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韓國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等之規定,爰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