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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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甄選入學,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初試。 初試合格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交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本校入學申請: 一、入學申請書三份,並黏貼最近正面二吋半身照片。 二、入學資格有關證明書二份。 三、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書一份。 四、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前項入學申請應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送經內政部警政署或消防署審查,並報請內政部核定。 第三條 甄選入學,應先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於每年五月以前辦理初試。 初試合格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交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本校入學申請: 一、入學申請書三份,並黏貼最近正面二吋半身照片。 二、入學資格有關證明書二份。 三、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書一份。 四、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前項入學申請應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送經內政部警政署或消防署審查,並報請內政部核轉教育部備查後分發入學。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教字第○九九○○○三○三一號函轉教育部意見:有關甄選入學合格人員申請證件免送教育部備查。爰修正第三項甄選入學合格人員入學申請程序,由現行報請內政部核轉教育部備查後分發入學,修正為「報請內政部核定」,刪除轉送教育部備查之程序。
第七條 甄選或甄試初試錄取者,應參加本校新生體格檢查及口試,並經身家調查合格者,准予入學。 第七條 甄選或甄試初試合格者,應參加本校新生體格檢查及口試,並應經素行調查,合格者准予入學。
修正「初試合格」為「初試錄取」,以及「素行調查」為「身家調查」,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