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連署人
簡肇棟
簡肇棟
林淑芬
林淑芬
余天
余天
陳明文
陳明文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郭榮宗
郭榮宗
黃偉哲
黃偉哲
彭紹瑾
彭紹瑾
黃淑英
黃淑英
蘇震清
蘇震清
余政道
余政道
潘孟安
潘孟安
邱議瑩
邱議瑩
蔡同榮
蔡同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一、「世界遺產公約」將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惟世界遺產之分類亦產生些許問題,如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不易切割……等。此外,世界遺產委員會於1992年另立「文化景觀」一類,係因其具有雙重性格,故獨立於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之類別外,此亦是由於世界遺產之類別無法涵蓋之故。 二、本條之修正係採列舉之方式定義文化資產,可能會因為時代的變遷而頻於修法,若採世界遺產之分類又恐不易切割,為使我國文化資產之定義不易遺漏並能與世界接軌,應採取列舉及概括之併行方式,爰建議增訂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