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連署人
簡肇棟
簡肇棟
葉宜津
葉宜津
余天
余天
陳明文
陳明文
陳亭妃
陳亭妃
郭榮宗
郭榮宗
黃偉哲
黃偉哲
彭紹瑾
彭紹瑾
林淑芬
林淑芬
黃淑英
黃淑英
蘇震清
蘇震清
潘孟安
潘孟安
黃仁杼
黃仁杼
邱議瑩
邱議瑩
蔡同榮
蔡同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中藥,係指下列典籍所載處方中用於中醫預防、診斷、治療及減輕疾病之藥品: 一、醫宗金鑑。 二、醫方集解。 三、本草綱目。 四、本草拾遺。 五、本草備要。 六、中國醫學大辭典。 七、中國藥學大辭典。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典籍。 本法所稱中藥材,係指經過炮製之飲片。 前項炮製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藥事法增列第六條之一,明確中藥定義,俾區隔「中藥」及「生藥」的概念,以利於對中草藥的加以進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