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連署人
簡肇棟
簡肇棟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明文
陳明文
陳亭妃
陳亭妃
林淑芬
林淑芬
郭榮宗
郭榮宗
黃偉哲
黃偉哲
彭紹瑾
彭紹瑾
黃淑英
黃淑英
黃仁杼
黃仁杼
蘇震清
蘇震清
余政道
余政道
潘孟安
潘孟安
邱議瑩
邱議瑩
蔡同榮
蔡同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施放後會產生火光、煙霧及聲響等視聽覺現象之火藥或化學類製品;但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特定用途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一、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應限於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施放後會產生火光、煙霧及聲響等視聽覺現象之火藥或化學類製品。 二、因煙火製造材料及產生之效果日新月異,不止以火藥作用呈現,應包括化學光合作用,且其產生之現象不止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爆竹煙火之共同性質,尚有輻射、炫光或晶瀑等其他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