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潘維剛
潘維剛
蔡正元
蔡正元
李明星
李明星
吳育昇
吳育昇
林鴻池
林鴻池
盧秀燕
盧秀燕
蔡錦隆
蔡錦隆
蔣孝嚴
蔣孝嚴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建榮
林建榮
侯彩鳳
侯彩鳳
趙麗雲
趙麗雲
丁守中
丁守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或住商合一之販賣爆竹煙火業者,就其安全防護設施、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詢問負責人與相關人員,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對於非法製造、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之場所,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執行檢查或取締。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檢查及取締,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安全防護設施、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詢問負責人與相關人員,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對於非法製造、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之場所,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執行檢查或取締。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檢查及取締,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派員進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實施檢查,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該項規定在純商業的店家當然不生問題,惟一旦碰到樓下是店家,樓上是住家的業者,除非有具體事實證明,住家部分儲存爆竹煙火,否則消防人員並無強制進入檢查的權利,不啻是形成安檢死角。避免礙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造成安檢漏洞,因此修法將販賣爆竹煙火場所之安檢範圍,擴及住商合一店家之住家部分,以防杜住商合一之業者逃避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