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高志鵬
高志鵬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陳亭妃
陳亭妃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翁金珠
翁金珠
柯建銘
柯建銘
李俊毅
李俊毅
薛凌
薛凌
黃偉哲
黃偉哲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瑩
陳瑩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簡肇棟
簡肇棟
許添財
許添財
黃仁杼
黃仁杼
潘孟安
潘孟安
余天
余天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二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一百十二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一、增列第二項條文。 二、為杜絕黑金政治,擴大政黨提名公職候選人負連帶法律責任之範圍,增訂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推薦之政黨應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