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音樂事業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天
余天
高志鵬
高志鵬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王幸男
王幸男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郭玟成
郭玟成
陳瑩
陳瑩
黃偉哲
黃偉哲
郭榮宗
郭榮宗
柯建銘
柯建銘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蔡煌瑯
蔡煌瑯
黃仁杼
黃仁杼
許添財
許添財
黃淑英
黃淑英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部影視及音樂事業局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事業業務,特設文化部影視及音樂事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明訂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事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事業調查、趨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事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