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事業業務,特設文化部影視及音樂事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
明訂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事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事業調查、趨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事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
本局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