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天
余天
高志鵬
高志鵬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王幸男
王幸男
葉宜津
葉宜津
郭榮宗
郭榮宗
郭玟成
郭玟成
黃偉哲
黃偉哲
柯建銘
柯建銘
陳節如
陳節如
陳瑩
陳瑩
薛凌
薛凌
劉建國
劉建國
蔡煌瑯
蔡煌瑯
黃仁杼
黃仁杼
許添財
許添財
黃淑英
黃淑英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業務,特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文化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事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事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執行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及研究事項。 二、影視及音樂事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事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駐外機構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設下列各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 二、文化資產司。 三、文創發展司。 四、廣播電視司。 五、電影司。 六、音樂及出版司。 七、藝術發展司。 八、文化交流司。 九、秘書處。 十、人事處。 十一、會計處。 十二、法制處。 十三、統計處。 十四、政風處。 明定文化部各司、處之設置。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