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業務,特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
文化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事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事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
本部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執行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及研究事項。
二、影視及音樂事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事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 第六條 本部駐外機構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
| 第七條 本部設下列各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
二、文化資產司。
三、文創發展司。
四、廣播電視司。
五、電影司。
六、音樂及出版司。
七、藝術發展司。
八、文化交流司。
九、秘書處。
十、人事處。
十一、會計處。
十二、法制處。
十三、統計處。
十四、政風處。 |
明定文化部各司、處之設置。 |
|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