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費鴻泰
費鴻泰
鄭麗文
鄭麗文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許添財
許添財
劉盛良
劉盛良
楊瓊瓔
楊瓊瓔
盧秀燕
盧秀燕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潘孟安
潘孟安
侯彩鳳
侯彩鳳
黃義交
黃義交
孫大千
孫大千
徐少萍
徐少萍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義雄
江義雄
余天
余天
林滄敏
林滄敏
吳育昇
吳育昇
潘維剛
潘維剛
呂學樟
呂學樟
周守訓
周守訓
李俊毅
李俊毅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水利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八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提升工廠污水及廢水之回收利用率,達到再生利用之目標,得實施補助、補貼及獎勵措施。 前項補助、補貼及獎勵之申請資格、規模、項目、申請程序、審核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工廠污水及廢水之回收利用有助於減少對原水的需求,為國外解決水資源逐漸匱乏,所常用之方法,以日本與新加坡為例,其工業用水的回收利用率非常之高,我國雖已有相關計畫推動,但因其他水源成本不高,使得廠商主動進行用水的回收利用設備投資之誘因不足。工業使用之再生水,其安全性要求較民生用水標準為低,應可透過有效提供獎勵及強制措施,予以推動,以利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