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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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異常事件及嚴重遲延,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
一、本條修正。
二、鐵路法於民國四十七年制訂迄今,雖曾歷經五次修訂,但該法未能檢討修訂行車事故、異常事件、嚴重遲延等明確通報原則,不符現代科技化鐵路管理所需。
三、為使主管機關能第一時間得知各項行車事故、異常事件及嚴重遲延並做處理因應,爰增訂異常事件及嚴重遲延,亦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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