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顯耀
張顯耀
蔣乃辛
蔣乃辛
朱鳳芝
朱鳳芝
紀國棟
紀國棟
洪秀柱
洪秀柱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劉盛良
劉盛良
蔡錦隆
蔡錦隆
陳根德
陳根德
徐少萍
徐少萍
郭素春
郭素春
丁守中
丁守中
江義雄
江義雄
盧秀燕
盧秀燕
蔣孝嚴
蔣孝嚴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淑蕾
羅淑蕾
楊瓊瓔
楊瓊瓔
林建榮
林建榮
黃義交
黃義交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異常事件及嚴重遲延,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一、本條修正。 二、鐵路法於民國四十七年制訂迄今,雖曾歷經五次修訂,但該法未能檢討修訂行車事故、異常事件、嚴重遲延等明確通報原則,不符現代科技化鐵路管理所需。 三、為使主管機關能第一時間得知各項行車事故、異常事件及嚴重遲延並做處理因應,爰增訂異常事件及嚴重遲延,亦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