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顯耀
張顯耀
林明溱
林明溱
紀國棟
紀國棟
朱鳳芝
朱鳳芝
洪秀柱
洪秀柱
丁守中
丁守中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帥化民
帥化民
蔣乃辛
蔣乃辛
翁重鈞
翁重鈞
侯彩鳳
侯彩鳳
趙麗雲
趙麗雲
蔡錦隆
蔡錦隆
陳根德
陳根德
徐少萍
徐少萍
郭素春
郭素春
吳清池
吳清池
江義雄
江義雄
盧秀燕
盧秀燕
蔣孝嚴
蔣孝嚴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羅淑蕾
羅淑蕾
楊瓊瓔
楊瓊瓔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建榮
林建榮
黃義交
黃義交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撤銷或過戶轉讓。 公共汽車及遊覽車應符合一定車齡,但其行駛里程數低於一定標準及保養記錄優良者,得予延長車齡。 前項有關車齡年限、行駛里程數之標準、保養記錄優良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撤銷或過戶轉讓。
一、由於營業大客車車況之良窳會直接影響到服務品質及行車安全,為避免車齡老舊,影響安全,立法予以強制性淘汰太過老舊之車輛,實有其必要性。 二、除車齡外,有關行駛里程數及保養情形亦是主要的關鍵,爰建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將審查標準明文規定應列行駛里程及保養記錄事項,以兼顧業者權益及民眾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