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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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與時間。 後備軍人應於退伍後三年內得接受第一次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後每次召集相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 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與時間。 |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有鑑於我後備軍人徵召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間點不甚明確,故新增第二項,以確保我後備軍人皆能持續參與戰備訓練,維持我軍戰力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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