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顯耀
張顯耀
朱鳳芝
朱鳳芝
趙麗雲
趙麗雲
林明溱
林明溱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郭素春
郭素春
蔡正元
蔡正元
紀國棟
紀國棟
劉盛良
劉盛良
林德福
林德福
張嘉郡
張嘉郡
丁守中
丁守中
盧嘉辰
盧嘉辰
帥化民
帥化民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建榮
林建榮
鍾紹和
鍾紹和
吳清池
吳清池
黃義交
黃義交
鄭汝芬
鄭汝芬
蔡錦隆
蔡錦隆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與時間。 後備軍人應於退伍後三年內得接受第一次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後每次召集相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與時間。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有鑑於我後備軍人徵召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間點不甚明確,故新增第二項,以確保我後備軍人皆能持續參與戰備訓練,維持我軍戰力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