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王進士
王進士
連署人
曹爾忠
曹爾忠
林建榮
林建榮
張嘉郡
張嘉郡
廖婉汝
廖婉汝
盧嘉辰
盧嘉辰
呂學樟
呂學樟
盧秀燕
盧秀燕
張慶忠
張慶忠
楊仁福
楊仁福
徐少萍
徐少萍
李明星
李明星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義雄
江義雄
黃志雄
黃志雄
李鴻鈞
李鴻鈞
吳清池
吳清池
蔡錦隆
蔡錦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一、修正本條第三款部分內容。 二、讓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若其年齡僅55歲雖已請領勞保給付仍可加入國民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