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丁守中
丁守中
呂學樟
呂學樟
王進士
王進士
連署人
曹爾忠
曹爾忠
林滄敏
林滄敏
林建榮
林建榮
張嘉郡
張嘉郡
廖婉汝
廖婉汝
黃志雄
黃志雄
盧嘉辰
盧嘉辰
盧秀燕
盧秀燕
張慶忠
張慶忠
楊仁福
楊仁福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少萍
徐少萍
李明星
李明星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義雄
江義雄
吳清池
吳清池
蔡錦隆
蔡錦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校園霸凌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一、現行第二項業規定,學生在校園學習時,其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受尊重與保障,鑑於校園霸凌行為對學生人格發展影響甚鉅,為維護學生基本人權,各級學校防制霸凌工作刻不容緩,爰修正增列使學生不受任何霸凌行為之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機制等相關事項之準則,其防制機制應納入家長代表及教育、法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與教育、警政、社政、法務等機關代表。 二、第一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