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五條 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委託保管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託保管國內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 (一)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辦理保管業務之資格,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三)保管資產規模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四)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評評定長期債信達「twA」,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二、受託保管國外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 (一)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美金五千億元以上之金融機構。 (二)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評評定長期債信達「twA」,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三)如為國外金融機構,須在台灣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且有客戶服務團隊。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關於保管資產規模之規定,於保管資產規模未達等值美金五千億元,但已達等值美金三十億元者,於尋求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美金五千億元以上全球保管銀行之合作,並取得合作意向書後,視為符合該款資格。 基金管理會基於基金收益之考量,得於每次委託經營時,視委託類型另訂資格條件,但不得低於第一項所定之條件。 | 第五條 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委託保管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託保管國內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 (一)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辦理保管業務之資格,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三)保管資產規模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四)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評評定長期債信達「twA」,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二、受託保管國外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 (一)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美金五千億元以上之金融機構。 (二)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評評定長期債信達「twA」,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三)如為國外金融機構,須在台灣設有分公司且有客戶服務團隊。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關於保管資產規模之規定,於保管資產規模未達等值美金五千億元,但已達等值美金三十億元者,於尋求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美金五千億元以上全球保管銀行之合作,並取得合作意向書後,視為符合該款資格。 基金管理會基於基金收益之考量,得於每次委託經營時,視委託類型另訂資格條件,但不得低於第一項所定之條件。 |
一、第一項第二款係有關國外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其中第三目規定如簽約主體為國外金融機構,則須在台灣設有分公司且有客戶服務團隊,以利保管業務聯繫與資訊傳遞,該在台機構非為保管業務之簽約主體。
二、由於部分國外金融機構,因併購國內銀行成立子銀行,並依主管機關規定,將在台分行大部分業務分割移轉至其集團完全持有之子銀行,是以,為配合目前國外金融機構在台營運之實務現況,爰將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分公司」修正為「分公司或子公司」,以符實際。
三、經參酌企業併購法有關子公司之規定,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稱「子公司」係指國外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公司,以資明確。 |
|
| 第六條 基金管理會應依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會)審定之年度委託經營計畫所列委託經營運用項目及金額,以公開方式就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合格業者所提送之經營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受託機構。 基金管理會得訂定於一定期間內發生之保管業務或訂定保管額度上限,遴選保管機構,辦理保管業務。對保管機構之遴選,應以公開方式就合於第五條規定之合格業者所提送之保管業務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保管機構。 保管機構之服務符合基金管理會需求,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會經評估成本效益及其財務狀況後,得不經前項規定之遴選程序與其續約,或於續約後,於前項所定額度上限範圍內,委託其保管新增委託資產,並得另訂委託保管契約。 前項契約期限,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計畫建議書之內容,由基金管理會訂定之。其評審應由基金管理會指派人員,會同所聘請之專家學者合計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 | 第六條 基金管理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依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會)審定之年度委託經營計畫所列委託經營運用項目及金額,以公開方式就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合格業者所提送之經營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受託機構。 基金管理會得訂定於一定期間內發生之保管業務或訂定保管額度上限,遴選保管機構,辦理保管業務。對保管機構之遴選,應以公開方式就合於第五條規定之合格業者所提送之保管業務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保管機構。 保管機構之服務符合基金管理會需求,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會經評估成本效益及其財務狀況後,得不經前項規定之遴選程序與其續約,或於續約後,於前項所定額度上限範圍內,委託其保管新增委託資產,並得另訂委託保管契約。 前項契約期限,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計畫建議書之內容,由基金管理會訂定之。其評審應由基金管理會指派人員,會同所聘請之專家學者合計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 |
基金管理會現行係於年度開始前擬定年度委託經營計畫,及函送基金監理會審定,並依審定通過之委託經營計畫公開評選受託機構,而非應於年度開始前依委託經營計畫辦理受託機構評選作業,為符實際並避免產生誤解,爰將本條第一項之「於年度開始前」文字刪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