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該部主管100年度第1季獎補助費資料,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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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服務社員之業務如下: 一、社員計程車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社員計程車車輛違規罰鍰及稅費等之繳納。 三、社員計程車強制汽車責任險或其他保險之投保。 四、社員計程車行車事故之有關處理事項。 五、社員福利互助業務。 六、乘客申訴業務。 七、社員教育訓練業務。 八、社員車輛貸款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九、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申請核准籌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後,辦理社員計程車輛派遣業務。 十、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第十九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服務社員之業務如下: 一、社員計程車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社員計程車車輛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違規罰鍰及其他稅費等之繳納。 三、社員計程車強制汽車責任險或其他保險之投保。 四、社員計程車行車事故之有關處理事項。 五、社員福利互助業務。 六、乘客申訴業務。 七、社員教育訓練業務。 八、社員車輛貸款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九、社員計程車輛派遣業務。 十、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一、條次變更。 二、計程車已免徵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款繳納上述稅費業務文字。 三、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修正增列派遣車隊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九款增列準用規定,俾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