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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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補償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登記請領者應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二)委託親友代為登記請領。受託人應繳驗請領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如請領人係旅居國外地區委託代領,受託人並應繳驗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授權書。 | 第七條 補償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登記請領者應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二)委託親友代為登記請領。受託人應繳驗請領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如請領人係旅居國外地區委託代領,受託人並應繳驗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簽證之授權書。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依其他法令規定有關應由駐外館處認證或證明之事項,依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規定辦理」。為使相關文件證明法令用語一致,爰將本條條文中之「簽證」用語改為「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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