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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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準則依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準則訂定之依據。 二、依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工會財務事務處理之項目、會計報告、預算及決算編製、財產管理、財務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使工會財務管理得依循準據,以維護會員權益,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適用。
第二條 工會之財務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工會之財務處理,除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外,如其他法律(如商業會計法、所得稅法等)另有規定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第三條 工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查預算法第十二條規定「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目前政府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又依商業會計法第六條規定:「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而商業會計年度也採曆年制,民間一般習慣亦然,故爰明訂工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以資依循。
第四條 工會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年終結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第一項所稱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一、會計基礎係指會計相關人員決定將交易事項入帳時點,所選擇依據之基本原則。一般分為兩種方法:權責發生制及現金收付制。 二、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俟決算時,以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如此,當年度終了決算時,將各項收益及費用依其應歸屬年度做調整分錄,使財務報表更正確、可靠及完整。
第五條 工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新臺幣。 工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以外幣為計價之交易事項,則按交易發生時之匯率折算新台幣金額入帳。至外幣債權或債務因匯率變動所發生之兌換損失或利益,於收取或償付或會計年度終了時,依年底匯率計算差額,列為該年度之損益。
第六條 會計報告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淨值變動表。 五、財產清冊。 工會設有特定用途基金者,應按期編製特定用途基金變動表。 一、會計報告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財產清冊」等五種。 二、工會為自身特定用途需要,提撥基金專供特定用途使用者,茲因基金類為工會重要之特定會計類別,有瞭解其財務狀況之必要,應予明確報告,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工會設有特定用途基金者,應按期編製特定用途基金變動表。
第七條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大類,各會計科目應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前項各類會計科目之名稱及說明如附表。 會計科目內容,包括「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等五大類。另各類會計科目之名稱及說明,爰訂定附表,以資依循。
第八條 會計簿籍包括: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明細分類帳。 四、財產登記簿。 五、其他簿籍。 年度決算收入金額(含補助費、行政事務費等)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僅置日記簿乙種,其有財產之購置或處分者,另置財產登記簿。 會計簿籍內容,包括「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財產登記簿」、「其他簿籍」等五種。
第九條 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會計憑證分類,包括「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等二種。
第十條 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 原始憑證內容,包括「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收據簿」、「員工薪給支給單據」、「出差旅費報告單」、「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發票、契約、定貨單」、「財產毀損報廢表」、「支出證明單」、「其他書表憑證單據」等十項。另明定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
第十一條 記帳憑證包括: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記帳憑證內容,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等三種。
第十二條 工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工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之期限,並明定應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為因應工會因特殊情況,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爰於第一項明定所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可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應經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決算書(表)包括第六條所列之表冊。 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一、工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期限,並明定經監事審核,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第一項規定決算書(表)包括第六條所列之表冊。另明定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三、第二項規定之投資事業,包括申購股票、購買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或基金等。
第十四條 本準則所稱財產,指投資、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 前項投資種類、比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一、本準則所稱財產定義。 二、為考量投資種類、比例多寡應由會員共同決定,爰於第二項明定投資種類、比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十五條 工會應訂定其財務處理辦法,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實施。 前項辦法包括財產之登記、增置、增減值、處分、負擔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 一、為使工會內部財務、非財務之管理與使用有一定之作業程序可供依循,本條明定工會應訂定財務處理辦法。 二、第二項規定辦法內容,包括「財產之登記」、「增置」、「增減值」、「處分」、「負擔」、「保管運用」等六項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工會為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為考量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由會員共同決定,本條明定工會之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十七條 工會應訂定普通會計、出納會計及財物會計之處理程序。 依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投資及其他事業者,應依相關法令另訂定成本會計及其他特定會計之事務處理程序。 一、為使工會之會計處理事務有一定之作業程序可供依循,本條明定工會應訂定普通會計、出納會計、財物會計之處理程序。 二、為使工會所從事投資及其他事業財務會計情況透明化,明定應相關法規訂定「成本會計」、「其他特定會計」之事務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 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及執行。 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憑證製作、審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 四、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 五、預決算編製之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內容,包括「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及執行」、「會計憑證處理程序」、「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會計報告處理程序」、「預決算編製之處理程序」、「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等六項。
第十九條 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 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並交由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用。 一、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內容。 二、為使工會零用金之申請、支付、管理及報銷作業有所遵循,明定零用金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惟鑒於零用金額度太高時,工會之財務風險較大,且保管人員責任亦大,爰參酌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三、參酌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於第三項規定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四、為確保工會財產安全,以維護會員權益,第四項明定工會之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人用途。。
第二十條 工會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表、憑證、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長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並承擔用印之法律責任。 前項工會未設秘書長者,由其他相關職務人員蓋章。 一、工會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憑證以供備查。另明定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長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並賦予應承擔用印法律之責。 二、若未設秘書長者,由其他相關職務人員如總幹事、秘書等該職務相當人員蓋章。
第二十一條 工會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工會會務人員之待遇表,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並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為促進工會團體之會務運作正常化,避免人事費用支用之浮濫,本條規定工會年度會務事業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且工會會務人員之待遇表,需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並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二十二條 工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備金,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但決算發生虧損者,得不提列。 為因應工會將來會務發展之需提存資金,如罷工準備金、會務發展準備金、提撥之會務工作人員退撫準備金等,以備未來能夠履行運用,爰明定工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備金,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另明定決算發生虧損者,得不提列。
第二十三條 工會歷年決算之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不得做結餘之分配。 工會為公益法人,爰明定歷年決算之結餘,不得作結餘分配,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第二十四條 工會常設之內部組織,其財務應由工會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工會常設之內部組織,如秘書處、組訓部、宣傳部、國際部等機構,其財務應由工會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列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書。
第二十五條 工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九款舉辦之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但年度終了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指定用途者,年度餘絀應列歸該工會收支統籌運用。 工會依工會法第五條第九款舉辦之各種事業如會員儲蓄、托兒所、醫藥衛生事業、合作社等,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另明定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指定用途者,年度餘絀應列歸收支統籌運用。
第二十六條 工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 一、為保障工會會員財務收支「知」的權利,確保工會財務健全,本條規定工會應按季公開揭示財務收支,以增進工會對工會財務之瞭解及監督,更能促進會員對會務運作之參與。 二、公開揭示方式,係指工會之財務收支經理事、監事會議決後,應按季於會址所在地公開公告之,或其他會員可得知之方式揭示。
第二十七條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檔案保管規定內容。
第二十八條 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為之。 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一、為確保會員權益,避免工會財務危機之發生,以利會務運作之正常化,本條規定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為之。 二、財務查核會同之目的在於顯示查核之公開透明化,如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無法達成上開目的,故明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訂定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辦法,以資遵循。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進行工會財務查核,得委託專業人士或專業團體辦理。 由於財務會計屬專業領域,關於工會財務查核為專業性工作,需委託具有足夠的專業或豐富的經驗的會計師或記帳士團體,始得擔任此工作,故本條規定主管機關進行財務查核,得委託專業人士或專業團體辦理。
第三十條 工會財務查核包括: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決算。 五、財產保管。 六、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 七、會員申訴有關財務事項。 八、有關政府補助經費事項。 九、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工會財務查核內容。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所規定之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