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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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
因資訊技術進步,電腦設備效能大幅提升,間接促使行政成本降低,爰調降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與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英文戶籍謄本之收費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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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五百M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 第五條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一百五十MB以上者,每增加一百MB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
參酌「行政院主計處提供統計資料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統計資料使用費: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MB計新臺幣二千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計新臺幣四千元,五百MB以上計新臺幣六千元。),刪除每增加一百MB加收新臺幣一千元之累計收費規定;復經考量現有戶口統計資料電子檔以五十MB以下占多數,五十MB至不足一百MB次之,一百MB以上微乎其微,爰收費基準自資料量不足五十MB開始計價並調整級距,又經以人工成本、物料及水電成本估算後,調整收費級距由三級修正為四級,級距更縝密,收費將更為公平、合理,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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