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劉盛良
劉盛良
蔡錦隆
蔡錦隆
陳淑慧
陳淑慧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侯彩鳳
侯彩鳳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明溱
林明溱
朱鳳芝
朱鳳芝
陳根德
陳根德
楊仁福
楊仁福
洪秀柱
洪秀柱
吳清池
吳清池
紀國棟
紀國棟
蔣孝嚴
蔣孝嚴
江義雄
江義雄
江玲君
江玲君
楊瓊瓔
楊瓊瓔
黃義交
黃義交
蔡正元
蔡正元
顏清標
顏清標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全世界一九五個國家中,有一七八個國家公民投票權為十八歲。我國青年年滿十八歲在刑法上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滿十八歲就要盡服兵役的義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亦規定人民年滿十八歲可應考試、服公職。國民卻至二十歲才有投票權,致使介於十八至二十歲間之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公民投票權利。實有必要降低公民權至十八歲,使青年人可及早參與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