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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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私立學校教師經續聘三次以上,仍未以長期聘任者,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具文向該教師所屬地區教師工會,敘明未以長期聘任之具體理由,並經與該教師工會協商同意後,始得限定其聘任期限。 | 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
一、增訂第二項。
二、高中以下私立學校教師,僅依據一般勞動雇用契約行使工作權,與一般勞動者無異,在工作權缺乏保障的情形下,卻無法比照一般勞動者,透過企業工會爭取權益。因此為維護並保障私立學校教師之工作權,爰增列第二項,明訂私立學校教師經續聘三次以上,既屬教學優異教師,卻未獲長期聘任者,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具文向該教師所屬地區教師工會,敘明未以長期聘任之具體理由,並經該教師工會同意後,始得限定其聘任期限,使地區教師工會,得透過集體協商,為私校教師爭取權益,讓接受連續聘任且教學優異之私立學校教師,能獲得長期聘用契約,保障其工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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