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洪秀柱
洪秀柱
江義雄
江義雄
李明星
李明星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林建榮
林建榮
紀國棟
紀國棟
吳清池
吳清池
蔣孝嚴
蔣孝嚴
侯彩鳳
侯彩鳳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私立學校教師經續聘三次以上,仍未以長期聘任者,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具文向該教師所屬地區教師工會,敘明未以長期聘任之具體理由,並經與該教師工會協商同意後,始得限定其聘任期限。 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一、增訂第二項。 二、高中以下私立學校教師,僅依據一般勞動雇用契約行使工作權,與一般勞動者無異,在工作權缺乏保障的情形下,卻無法比照一般勞動者,透過企業工會爭取權益。因此為維護並保障私立學校教師之工作權,爰增列第二項,明訂私立學校教師經續聘三次以上,既屬教學優異教師,卻未獲長期聘任者,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具文向該教師所屬地區教師工會,敘明未以長期聘任之具體理由,並經該教師工會同意後,始得限定其聘任期限,使地區教師工會,得透過集體協商,為私校教師爭取權益,讓接受連續聘任且教學優異之私立學校教師,能獲得長期聘用契約,保障其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