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盧秀燕
盧秀燕
張顯耀
張顯耀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趙麗雲
趙麗雲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洪秀柱
洪秀柱
丁守中
丁守中
徐少萍
徐少萍
江義雄
江義雄
紀國棟
紀國棟
朱鳳芝
朱鳳芝
羅明才
羅明才
楊瓊瓔
楊瓊瓔
蔡正元
蔡正元
陳根德
陳根德
劉盛良
劉盛良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素春
郭素春
蔣孝嚴
蔣孝嚴
林鴻池
林鴻池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議會代表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等單位主管、議會代表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為強化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協調功能,擬於委員會中加入社政單位主管,將中輟生輔導復學業務交由專業社工處理,並可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
第四條 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社政等單位主管、地方民意代表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員。 第四條 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等單位主管、地方民意代表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員。
為強化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協調功能,擬於委員會中加入社政單位主管,將中輟生輔導復學業務交由專業社工處理,並可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
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第一項適齡國民通報入學、復學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一、將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入學」後均增列「復學」,以擴大適用範疇。 二、國民中小學通報發現學生中途輟學之通報程序係規範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然中輟生之成因複雜,宜改由本條例予以規範,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