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江玲君
江玲君
鄭汝芬
鄭汝芬
張顯耀
張顯耀
周守訓
周守訓
侯彩鳳
侯彩鳳
蔣乃辛
蔣乃辛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江義雄
江義雄
盧秀燕
盧秀燕
劉盛良
劉盛良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明才
羅明才
張嘉郡
張嘉郡
趙麗雲
趙麗雲
朱鳳芝
朱鳳芝
蔡正元
蔡正元
紀國棟
紀國棟
郭素春
郭素春
吳清池
吳清池
林建榮
林建榮
鍾紹和
鍾紹和
黃義交
黃義交
蔣孝嚴
蔣孝嚴
林德福
林德福
孔文吉
孔文吉
楊仁福
楊仁福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移置或扣留,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由警察現場指揮調度依法委託之拖吊業者行之。其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修正該條第一項。 明定依法移置或扣留車輛有使用民間拖吊車輛時,該拖吊業者應為依法受委託者且須執法人員在場陪同,杜絕民間拖吊業者為搶業績,先吊先贏,違背法令規定之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