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王幸男
王幸男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蔡同榮
蔡同榮
高志鵬
高志鵬
余天
余天
彭紹瑾
彭紹瑾
陳明文
陳明文
翁金珠
翁金珠
涂醒哲
涂醒哲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瑩
陳瑩
林淑芬
林淑芬
李俊毅
李俊毅
黃淑英
黃淑英
郭榮宗
郭榮宗
許添財
許添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消防人員之一級危險職務加給,其支給數額應與警察人員一級警勤加給相同。 第十四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一、新增本條第三項。 二、鑑於職務性質與消防人員相近之警察人員其警勤加給一級已於民國93年依照原加給額度增加60%,調整為新台幣13496元。然而,原本危險加給一級數額相同、工作危險度更高之消防外勤人員仍未見調整,爰增訂本條內容,明訂消防人員之一級危險職務加給,其數額應與警察人員一級警勤加給相同,以保障消防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