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三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九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十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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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八條、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反芻獸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病毒性下痢、第三型副流行性感冒不活化混合疫苗:新臺幣十萬元。 二、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三、牛傳染性鼻氣管炎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五萬七千元。 四、羊痘活毒疫苗:新臺幣九萬二千元。 第八條 反芻獸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病毒性下痢、第三型副流行性感冒不活化混合疫苗:新臺幣十萬元。 二、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三、牛傳染性鼻氣管炎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五萬七千元。
為配合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增列第八十五節「羊痘活毒疫苗檢驗標準」,爰增訂該羊痘活毒疫苗檢驗時,收取規費之基準,於第一項第四款增列。
第十四條之一 外銷專用動物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外銷專用動物用生物藥品(活疫苗):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二、外銷專用動物用生物藥品(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外銷專用檢驗標準,爰增訂該等外銷專用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時收取規費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