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政道
余政道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余天
余天
黃淑英
黃淑英
劉建國
劉建國
薛凌
薛凌
黃偉哲
黃偉哲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瑩
陳瑩
黃仁杼
黃仁杼
陳節如
陳節如
涂醒哲
涂醒哲
李俊毅
李俊毅
王幸男
王幸男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逕付二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修訂本條文。 二、配合本席針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修正草案,有關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無所改善者,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