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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市區道路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政道
連署人
潘孟安
余天
陳亭妃
陳瑩
黃仁杼
黃淑英
黃偉哲
陳節如
劉建國
薛凌
涂醒哲
李俊毅
王幸男
林淑芬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市區道路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三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及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一、增訂本條文。 二、政府必須重視現行無障礙通行空間環境,大部分的民眾仍認為不甚理想;有鑑於此,為彌補政府施政的不足與缺失,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條文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條文,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精神及罰則,明文規定相關罰則,俾使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能更加普及化與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