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朱鳳芝
朱鳳芝
劉盛良
劉盛良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蔣乃辛
蔣乃辛
蔡正元
蔡正元
趙麗雲
趙麗雲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馬文君
馬文君
孔文吉
孔文吉
江義雄
江義雄
徐少萍
徐少萍
吳清池
吳清池
盧秀燕
盧秀燕
帥化民
帥化民
侯彩鳳
侯彩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一或登記為其助選之幹部,發生被槍擊、綁架、傷害等重大治安事件,或發生地震、海嘯、洪水、暴雨、土石流、核能災變等重大災害,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選舉期間重大治安事件及天災之認定標準及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第二十九條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一、增列第二項,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一或登記為其助選之幹部,於選舉期間發生被槍擊、綁架、傷害等重大治安事件,或選舉期間發生地震、海嘯、洪水、暴雨、土石流、核能災變等重大災害,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二、相關重大治安事件及重大災害認定標準及辦法,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三、近來暴力介入各級公職人員選舉之情事時有所聞,尤其重大治安事件如:槍擊、暗殺、綁架候選人或主要助選幹部等,都直接或間接影響了選舉結果,不但影響候選人權益更導致不公及社會對立。 四、全球氣候變遷及異常,世界各地天災不斷,日前日本發生規模9.0強震及海嘯侵襲與核能災變、紐西蘭發生規模6.3強震、澳洲大洪水,而我國也曾在1999年9月21日發生規模7.3之強震,皆導致重大災情及傷亡,若此嚴重天災發生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不但將使民眾無心甚至無法投票,民意無法忠實反應而影響選舉結果,更將影響救災進度。因此,選舉期間重大天災發生,實有必要立即停止並定期重行選舉。 五、總統、副總統選舉關係未來國家領導人及國家政權之更迭,更牽引國家之興衰,為遏止惡質暴力選風、有心人士企圖操作選舉或重大天災影響選舉結果,故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遇重大天災及重大危安事件,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停止選舉,並定期重新選舉,以維選舉公平。 六、將原第二項,依前項改為依前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