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彭紹瑾
彭紹瑾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賴坤成
賴坤成
涂醒哲
涂醒哲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淑芬
林淑芬
蔡同榮
蔡同榮
翁金珠
翁金珠
李俊毅
李俊毅
王幸男
王幸男
余天
余天
陳明文
陳明文
郭榮宗
郭榮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入出國及移民法刪除部分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章 (刪除) 第七章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
一、本章刪除。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業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本章各條規定,已於該法相關條文規範。為避免法條競合,產生適用疑義,爰予刪除。
第四十條 (刪除) 第四十條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適用本章之規定,本章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
第四十一條 (刪除) 第四十一條 為有效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各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各治安機關應指定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單位,負責統籌規劃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勤、業務及辨識被害人等事項。 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定期辦理負責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及辨識被害人之專業訓練。 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確保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與其可供辨識之資訊,不被公開揭露。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
第四十二條 (刪除) 第四十二條 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適當之安置處所。 三、語文及法律諮詢。 四、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五、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六、其他方面之協助。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
第四十三條 (刪除) 第四十三條 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 前項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
第四十四條 (刪除) 第四十四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
第四十五條 (刪除) 第四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在跨國(境)人口販運議題之宣導、偵查、救援及遣返等方面結合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並與致力於杜絕人口販運之國家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合作。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
第四十六條 (刪除) 第四十六條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查緝及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措施、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