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八條之一 對於上訴事件得設置審查庭,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提交年終會議決定之,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提交庭長會議決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為儘速審結不合法之上訴事件,以提升裁判效率,第一項明定最高行政法院得設置審查庭,由承辦審查之法官先行審查上訴事件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三、審查庭法官應由何人擔任,屬法官事務分配事項,爰於第二項規定其決定方式,以資明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