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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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核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除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證書之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外,其餘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者,亦同。 | 第三十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核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者,亦同。 |
為配合計量技術人員考試之辦理並核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經估算相關行政成本,爰於現行條文之中,增訂計量技術人員合格證書之證照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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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之三 定量包裝商品之複測費,每次新臺幣三千元。 |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市面上定量包裝商品數量持續增加,為確保其製造及進口業者對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因應現況,經召開多次公聽會取得共識,將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檢測定量包裝商品,爰增訂定量包裝商品複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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