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趙麗雲等2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員,以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趙麗雲委員等: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新修正通過之「工會法」,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益,並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值是,有關教師權益之救濟,如屬行政處分之措施,自得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至於教師或教師工會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亦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仲裁及裁決等程序提起救濟,為求救濟程序之單一明確,有關教師申訴及訴訟規定應無存在必要。 三、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十一條:「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有關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基此,專業及技術教師之救濟,亦應比照教師依訴願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爰提案刪除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有關是項人員申訴之規定。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