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蔣孝嚴
蔣孝嚴
楊瓊瓔
楊瓊瓔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蔡正元
蔡正元
蔡錦隆
蔡錦隆
郭素春
郭素春
劉盛良
劉盛良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鴻池
林鴻池
吳清池
吳清池
徐少萍
徐少萍
侯彩鳳
侯彩鳳
朱鳳芝
朱鳳芝
陳根德
陳根德
黃昭順
黃昭順
紀國棟
紀國棟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第十二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僉以現行公務人員身分者有關出庭作證之差假係以行政命令規範,為突顯其出席作證之公益性,有效遏止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之增長。爰提案新增「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