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蔣孝嚴
蔣孝嚴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蔡正元
蔡正元
蔡錦隆
蔡錦隆
郭素春
郭素春
劉盛良
劉盛良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鴻池
林鴻池
吳清池
吳清池
侯彩鳳
侯彩鳳
徐少萍
徐少萍
江義雄
江義雄
林明溱
林明溱
朱鳳芝
朱鳳芝
陳根德
陳根德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於接受徵集、召集期間,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僉以現行軍人身分者有關出庭作證之差假係以行政命令規範,為突顯其出席作證之公益性,有效遏止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之增長。爰提案新增「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於接受徵集、召集期間,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